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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役男】【役齡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

接近役齡男子】【遺失補發】【申請護照須知

一般民眾
一 申請普通護照及入出境許可手續
(舊護照效期屆滿不再辦理延期加簽,須申換新護照):

1 請填妥繳交普通護照申請書乙式兩聯。

2 繳交照片三張(三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彩色脫帽正面半身照片,人像
 頭部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背景需單色,勿著軍警制
 服或戴墨鏡)。

3 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
 口名簿正本或最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4 第一次申請機器可判讀護照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或於最
 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5 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二份(請分別附貼於申請書上;十四歲
 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交戶口名簿影本二份或最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
 籍謄本二份,影本請先自行印妥)。

6 向收費櫃檯繳納護照規費:
 厚頁(五十八頁)壹仟貳佰元 ,
 薄頁(四十二頁)壹仟元 (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一號銀行櫃台繳費)

7 其他文件:
 (1) 軍公教人員所繳交之普通護照申請書第二聯背面須加蓋服務機關核准
 出國之關防、首長職名章、核准日期章(身分證登載為軍公教人員,但
 現在已不具該身分者,請附離職或退休)。

(2) 未成年人應附父母親或監護人同意書(父母親婚姻關係存在者,得由任
 一方出具,父母婚姻關係不存在者須附監護權證明文件,由監護人出具
 )
,並加蓋印章、黏貼 同意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影本請先自行印
 妥,本局備有同意書制式表格,請向服務台洽索)。

(3) 男子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間
 申請者須 繳交「接近役齡」男子出國具結書,但可免繳前項之同意書。

(4) 二十歲(年次算)以上在學役男在緩徵期間申請短期出國(二個月內  )旅遊、觀光,申請新護照,請逕向本局辦理。至於已經有護照者,可
 持照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出境許可。

(5) 未在學役男及十九歲在學役男則須檢附其徵額地鄉(鎮、市、區)
 所核准的「役出境申請書」乙份比照4.之有無護照者分向本局或境管局
 辦理。

(6) 後備軍人第一次申請出國須先辦理返鄉報到並繳驗退伍令正本(驗畢退
 還)。

(7) 國民兵或免役者須繳驗國民兵證書或免役令正本並繳交影本。

(8) 繳交有效之舊護照(護照第四頁或第五頁之入境許可條碼尚有效者,須
 
繳交該許 可條碼之影本乙頁,影本請先自行印妥)

(9) 現尚持有效之入出境證者,應繳還該入出境證。

(10) 申換新護照時,舊護照內有僑居身分加簽者如須移簽至新護照內,須
  繳交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僑委會出具之僑居證明函。

(11) 更改中文姓名者,須換領護照,並繳交戶籍謄本二份。

(12) 外文姓名、別名有特殊翻譯者,須繳交舊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換發
  新照須延用舊照英文姓名。



役男
一 「役男」是指男子年滿十八歲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五歲當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尚 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

二 應繳證件:
1 申請書乙式兩聯。
2 照片三張(三個月內拍攝、二吋半身彩色光面,人像自下顎至頭頂之長
 度不得少於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背景單色)。

3 國民身份證正本(驗畢退還)。
4 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5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二份(分開附貼於申請書上)。
6 二十歲以上(年次算)在學役男在緩徵期間申請短期出國(二個月內)
 旅遊、觀光,申請護照,請逕向本局辦理。至已領有有效護照者,可持
 護照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 管理局申請出境許可。
7 未在學役男及十九歲在學役男則須檢附其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
 核准的「役男出境申請書」乙份。比照(六)之有無護照者分向本局或
 境管局辦理。
8 未滿二十歲者應出具監護人簽署之「未成年子女出境同意書」(本局備
 有制式表格)。

9 護照規費薄頁:新台幣壹仟元,厚頁:新台幣壹千貳佰元。
10 身份證上未登記出生地者,應先向戶政單位辦理出生地補登錄手續。若
  無法即時在身份證上補登錄出生地或提出載有出生地之戶籍謄本者,可
  由本人先以具結方式辦理,事後再自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出生地補登錄
  手續 。
11有效舊護照及護照內入出境許可條碼頁影本乙頁(或有效之入出境證)
 。



役齡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
一 在國外就學役男:
 役齡前(十八歲)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
 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
,憑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入出境管理
 局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在國外就讀當
 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 校,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其係在新辦法施行前(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已在國外就讀高中
 、專科者,亦可辦理。
 1 就學最高年齡:
 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均計算
 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在學期間,憑其持有外國政府核發六個月以上有效再入境許可簽證
  當地我駐外機構驗證合格之在學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再出境。
 3 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但前往香港、澳門就讀者,
  準用之。

二 15歲以前出境男子部分:
1 護照之核發按現行規定辦理。
2 在學期間返國短期停留申請再出境,按前述一之3處理原則辦理 。
3 接近役齡時返國再出境,應按「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作業規定 」辦理
 。



接近役齡男子
一「接近役齡」是指男子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二 應繳文件:
1 申請書乙式二聯。
2 照片三張(三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彩色光面、脫帽正面、半身,人像自下
 顎至頭頂之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背景須單色,勿著
 軍警制服或戴墨鏡)。

3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
4 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六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現持舊照係民國八十
 四年以後在國內 申請者可免繳)

5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二件(分開附貼於申請書上)。
6 護照規費薄頁:新台幣壹仟元,厚頁: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7 身分證上未登記出生地者,應先向戶政單位辦理出生地補登錄手續。若
 無法即時在身分證上補登錄出生地或提出載有出生地之戶籍謄本者,可
 由本人先以具結方式辦理,事後再自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出生地補登錄
 手續。
8其他文件:
(1)「接近役齡」男子出國具結書(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聯名簽章具結
   ,並附貼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有效舊護照及護照內入出境許可條碼頁影本乙頁(有效之入出境證
   )。



遺失補發
一 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辦手續如下:
1 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2 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3 其他文件及相關事項請依個人職業身分詳閱一般民眾或軍公教人員護照
 申請須知。

4 在大陸遺失護照返國後之補辦手續,除另須備同入境證副本外,其餘均
 與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辦手續相同。

二 在國外遺失護照返國後之補發申辦手續如下:
1 所須證件如次: 入境證副本。
2 我駐外館處核發之臨時入境證明函正本及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正本。
 護照遺失作廢申請表(免向警察機關報案)。
3 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民眾,除確已在相關駐外使領館處完成護
 照報失手續者外,應先至航警局保安隊開具「遺失物申請查詢表」憑向
 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分局申報,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4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規定效期一律給予二年,另該補發之護照
 所餘效期在一年以上者不得申請換發(特殊情形經審查確有必要者例外
 )。



申請護照須知
所需文件:身分證正本
     2吋照片 3張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男生需附退伍令
     舊護照﹝換發新照者﹞
     20歲以下附家長同意書。
     軍公教首次辦理護照,申請書仍需加蓋關防及首長章。
     役男19-27歲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男子,須向區、鄉、
     鎮公所申請役男出國申請單。

費用:  58頁1200元,42頁1000元
工作天: 5-6天
辦理機構:
1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局本部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三至五樓
 電話 (02)2343-2888
 總機暨語音專線 (02)23432888(20線) (02)23432968~70
 護照查詢專線 (02)23432807
 網址 http://www.boca.gov.tw

2.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中辦事處
 地址: 台中市民權路二一六號九樓
 電話:(04)2222799
 傳真:(04)2222950

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高雄辦事處
 地址: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
 電話:(07)2110605
 傳真:(07)2110704

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花蓮辦事處
 地址: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六樓
 電話:(038)331023
 傳真:(038)330970
 送件時間:AM8:45-12:00
 領件時間:PM13:3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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